考点取保候审与监枧居住的义务 讲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 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

法律分析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有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法律依据。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第 六十九 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取保候审义务规定如下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要求包括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等,而保证人要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的,在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进行担保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