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9条第一款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相关内容,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国有公司委派到下属公司工作的公职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

意见规定所谓“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此规定,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国有企业和国家出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有企业属于国有全。

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意见和建议

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根据刑法规定,国有控股参股的非国有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体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标准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 单位犯罪 ,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

您好,侵占他人股权是属于违法行为的,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主要理由一是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财产,当然包括财产性利益,而股权是典型的财产性利益二是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国家出资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研讨会综述

2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五关于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事先约定在其不再具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