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吴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被逮捕,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吴某做了什么?

  犯罪嫌疑人吴某为了非法私自狩猎,于2015年间在城关五金店铺购买两支射钉器、射钉弹及钢管、钢珠等材料,先后两次在其养殖有限公司宿舍的杂物间内使用电焊机、手提砂轮、AB胶等工具,将射钉器、射钉弹非法改装成两只射钉枪及子弹,并数次用于非法狩猎。

  

  2017年4月28日,尤溪县公安局民警在某有限公司宿舍的杂物间内查获两支改装射钉枪、子弹16粒,及射钉弹50粒、金属弹头17粒、钢珠111粒和手提砂轮及电焊机。经鉴定,起改装的两支射钉枪属于发射火药动力子弹的枪支。

  审查经过

  2017年6月申请人罗某系犯罪嫌疑人吴某的配偶,向尤溪县检察院递交解除羁押申请,该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吴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吴某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但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仅用于自己狩猎,未造成社会危害。犯罪嫌疑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解除羁押无社会危害性。

  

  立案后,尤检君立即开展了工作

  调取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涉案的卷宗材料,听取了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公安承办人、看守所管教等意见、询问了吴某、同监室关押人员,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犯罪嫌疑人吴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属初犯、偶犯,其制造枪支的目的仅限于狩猎自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社会危害。入所至今,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表现较好。

  2017年6月尤溪县检察院向尤溪县公安局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社会效果

  

  吴某所经营的特种养殖公司系我县现存的较大规模的野生动物养殖公司,其中有野猪1000多只,因野猪情绪凶猛,易攻击他人,野猪场周围系村庄,常有村民进入,因罗某骑车去公司路途中摔伤,已造成无人经营管理,为了预防野猪伤人,急需吴某解除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经营。

  

  野生动物

  养殖公司

  

  该公司证件齐全,现阶段公司已经投入一百多万元进行环保设计、设备升级改造,吴某羁押期间施工工程均在进行,野生动物养殖,经营管理以及防疫的技术均由吴某掌握。如吴某急需羁押可能造成环保工程无人监督、野猪场无人管理,将出现防疫方面的问题无人处置,所造成的损失无法估计。

  

  

  

  

基于上述两方面问题,尤溪县检察院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及时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被公安机关采纳,吴某本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抓好公司的管理工作,有效地防止了将出现的问题,减少了因无人管理造成的损失。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村委会对其给与了肯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6年以来,尤溪县检察院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审查截止目前,我院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22件,其中21件被采纳(故意伤害罪2件、非法拘禁罪2件、非法采矿罪3件、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1件、非法制造枪支罪5件、非法持有枪支罪2件、收买拐卖儿童罪3件、寻衅滋事罪1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供 稿:尤溪县检察院

  编 辑:郭书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