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植辉被控挪用资金虚报注册资本 职务侵占单位行贿犯罪案 第一审辩护词 三吴植辉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l 职务侵点罪的刑法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辩护律师发现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案件二审审理中,依法提出辩护意见附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辩护意见 王安之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尊敬的合议庭全体成员 律师事务所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王安之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的二审。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最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 故意杀人罪 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 贪污罪 辩成非公职人员的 职务侵占罪 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