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

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