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从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明知道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的利益。
我国刑法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是在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如司机。
虽然刑法分则对滥用职权罪,并未像贪污罪那样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但是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来说,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有共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界定渎职罪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刑法条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职务犯罪警示录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继上篇白领职务犯罪警示录职务侵占罪后,本公众号继续推出此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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