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兰州网8月24日消息 何某在担任甘肃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款项276959.27元。日前,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以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城关区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何某在担任甘肃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兰州理工大学计算机与通讯学院130名学生培训费21959.27元并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使用现金支票或者转账方式,非法占有该公司款项160600元;以向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存款、给员工发工资为由,非法占有由李某保管的公司现金94400元。上述何某共计侵占公司款项276959.27元,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给公司退赔款项160800元。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何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