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临清市检察院 盛晓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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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在院领导的安排下,我正式成为公诉科的一员。能走到以前崇敬而向往的公诉岗位上,我心里满是快乐,激情十足。短短100天的时间,让我感触最深的是我们的司法行为必须规范,而我们的规范化建设也正在路上。
在公诉工作的初期,由于不熟悉业务,科长安排我负责在网上的办案系统中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按规定送达到嫌疑人手中。我接触最多的法律条文是《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周一到周四受案后,我一般都能保证三日内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制作出来并送达。如果是周五受案,尤其是下午三四起案件同时受理,根本来不及从网上制作文书,再经过一个周末,周一的工作又繁杂忙乱,因此很难保证及时制作文书送达嫌疑人。我向科长求助,如果周一无法送达,能不能推迟一天到周二再送达?没想到,一贯温和民主的科长,很坚定地说:“绝对不行,法律没有商量的余地。”她翻出法条让我看着:“周五受案,按法律规定,从次日起计算,三日内告知,周一是最后一天,如延迟一天,就是违法,没什么好含糊的,我们法律监督单位再违法,还有什么公信可言?”
一句话,说得我心里好委屈。我也是因为工作忙任务多,想按照轻重缓急一件件来办,又不是故意推迟送达,怎么科长就不理解呢?再说,我们把时间偷偷涂改一下不就行了,干吗这么死脑筋呢?但之后,目睹了其他同志的严谨和严格,我的思想彻底改变了,在这里,只有依法执行,没有变通,没有加减法,法律规定的时限绝不会被篡改的。
一个月内必须结案,他们自觉加班加点,确保案件不超期,不无故延期;给贫困的当事人聘请援助律师,他们一次一次地联系司法局,为不沾亲不带故的当事人联系专业援助律师;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不愿意来,他们抱着电话反复耐心做工作。在这里,我看到张晓辉科长给一个河北籍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做说服工作,被害人态度坚决。张科长不厌其烦,一个个长途电话打的手机欠了费。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工作生活在这样的一个集体里,我心里的委屈渐渐烟消云散,我终于明白,不是他们死心眼,不是他们不懂得变通,是他们都有一颗秉公执法的正义之心。这种正义不仅是实体处理上的正义,更体现在程序的正义。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为来悍卫法律的尊严,来践行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
科里依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东(化名)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周五下午四点,我接到任务,去聊城看守所送达文书为小东办理释放手续。我没有任何含糊,带上小东的父亲出发了。在路上,小东父亲一个劲地向我表示感谢,“真没想到,我们没花一分钱,检察官就为我儿子办了取保候审,我太高兴了。”手续顺利办完,半年后的父子相见两人都热泪盈眶。回来时天已黑透了,我告诉小东父子还要到单位进行检察宣告。他疑惑地问:“这个时间你们单位还有人吗?”我笑着说:“当然有人,今日事今日毕,这是我们的老习惯。”
在执法大厅,我和两个同事严格依照程序向小东父子宣告了取保候审决定及期间小东应当遵守的相关权利义务,科长操起相机,记录下我们的检察宣告全过程。宣告完毕,小东父亲说要请全科人吃饭以示感谢,被我们婉言谢绝了。老实巴交的他搓着手说:“电视上老说现在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都转变了,俺今天算是见着你们这些好人了,俺谢谢你们啦。”说着,拉着儿子踏进了茫茫幕色中。
回味起近一百天的公诉工作,我感慨不已,骄傲不已,虽然我们加班加点辛苦付出,但我们襟怀坦荡无怨无悔。我们未曾愧对胸前熠熠闪光的国徽,我们未曾辜负蓝天下咧咧招展的国旗,我们未曾敢对每一个法条打上半点折扣。我们骄傲地说,我们是新时代的执法者,我们是新时代的检察官,我们规范执法、恪尽职责,满怀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一往无前永不言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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