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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起
"偷盗婴幼儿"情节特别严重的,
将被处死刑
我国司法机关一直严厉打击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虽然其高发态势
已逐渐得到遏制
但在司法实践中
在相关法律政策适用方面
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比如
↓
?? 怎样算是偷盗婴幼儿出卖?
?? “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界限如何区分?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实地调研,起草了解释初稿。之后多次召开专家论证座谈会,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对解释初稿进行反复修改论证与完善。近期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该解释共10条,内容包括明确婴幼儿年龄区分,医疗机构等出卖儿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拐走婴儿按“偷盗婴幼儿”论处,转移藏匿定性为“阻碍解救”等等,体现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首先,对于婴幼儿年龄的区分
该解释更为明确
(在此前,并未明确年龄以“周岁”计)
儿童: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婴儿:不满一周岁
幼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
此次解释
最令公众拍手称快的
是明确了怎样算是“偷盗婴幼儿”
由此,拐走婴儿最高可判死刑
?? 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
然而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较少。
?? 更为常见的情形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
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
过去,对此种情形的认定存在争议。而罪行认定不同,相对应的刑罚也大不相同。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而对于上文提及的 “正常的婚姻介绍”与“打着介绍婚姻旗号拐卖妇女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解释中明确: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将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本应以救、护、助为天职的医疗机构、福利院等对婴幼儿童的买卖罪行,该解释明确: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拐卖类案件中的买方
一直是公众所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
该解释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
?? 藏匿、转移被收买儿童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 被拐卖妇女自愿留下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对收买方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 收买后组织其他犯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暴力、聚众阻碍解救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多名家人、亲友参与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国“打拐”近况
2012年6月15日,因贩卖婴儿223人,云南拐卖婴儿案主犯蒋开枝被判处死刑,该重特大拐卖婴儿犯罪案轰动全国。
?? 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共计7719件,12963名犯罪分子被处以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达7336人,重刑率达56.59%。
?? 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
?? 2016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该类案件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
自2012年起,此类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愿天下无拐!
来源:新华网、新京报、人民网、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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