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曹自德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退缴曹自德贪污的土地出让金4.595万元和挪用的土地出让金65.73万元。

  据悉,曹自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1998年10月30日经金平县人事劳动局同意过渡为国家公务员,2003年1月6日由金平县沙依坡乡政府调至老勐乡政府,任老勐乡集镇助理员,并管理老勐乡小集镇的建设。

  2009年,曹自德在担任金平县老勐乡人民政府集镇助理员、老勐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擅自以70元/㎡的低价受让国有土地315㎡,骗取国有土地出让金4.595万元。然而在2013年曹自德挪用了其收取代缴的马某、张某等3人的国有土地出让金65.73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金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自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妻子李某的名义擅自以70元/㎡的低价受让国有土地315㎡,骗取国有土地出让金4.595万元。挪用其收取代缴的马某、张某等人的国有土地出让金65.73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依法以贪污罪判处曹自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该案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来第一例职务犯罪被判处高额罚金的被告人。

  通讯员 尹云辉

  责任编辑: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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