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金 律师

  职位:经济犯罪、死刑辩护部主任

  办公地点:合肥【18326616313】

  张世金律师,法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双学士,刑法学硕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王亚林刑事辩护网主编,主攻商事与金融犯罪、死刑辩护,荣获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优秀刑事辩护律师、金亚太律师机构2016年度优秀律师。师从国家一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王亚林先生,专门研究刑事辩护业务,执业以来独立或参与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马钢集团原纪委书记杨某贪污、受贿案,阜阳监狱原党委书记夏某受贿案,淮南市潘集区原残联主席李某受贿案,芜湖市繁昌县公安民警玩忽职守案,芜湖企业家甘某诈骗案(检察机关作不诉处理),安徽临泉回民涉黑第一案,合肥新站馥邦广场“3?26”故意杀人案,建筑企业老总张某故意伤害案(检察机关作不诉处理),宣城贩卖毒品第一案等,均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张世金律师还致力于刑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在《中国学术期刊网》、《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安徽警官学院学报》、《新疆警察学院学报》、《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省部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共同犯罪事实错误研究》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研究领域涉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等。

  另外,张世金律师撰写的《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大有作为》、《刑事实务:逮捕与不予逮捕的情形及法律依据》《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审查操作指引》等刑事实务文章被《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等知名媒体、刊物转载。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及企业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11年5月-2013年5月 北京市钧石律师事务所

  2013年6月-至今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安徽第一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社会活动:

  2015年1月至10月,金亚太青年律师刑辩特训营成功举办,张世金律师连续担任第一、二、三、四期特训营培训班班主任。

  2015年9月,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第八届安徽律师论坛。

  2015年10月,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某重大盗窃犯罪案件专家论证会。

  2016年1月,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第九届刑辩论坛暨2016刑事辩护高峰会,荣获“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称号。

  2016年10月,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第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

  2016年10月,张世金律师受邀为2016年度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讲授《青年律师的专业化之路》。

  2016年11月,张世金律师受“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邀请,主讲《辩护律师如何有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

  2016年11月,张世金律师受邀参加马鞍山市律师学院成立揭牌仪式。

  2016年12月,张世金律师赴北京邀请著名法学专家对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进行专家论证。

  亲办案例:

  ▲ 职务犯罪亲办案例

  ◎马钢集团原纪委书记杨某某贪污、受贿案(侦查阶段涉嫌贪污17万、受贿121万元;审查起诉阶段出具辩护意见,认为其中受贿房产80万元因证据不足而指控不能成立,公诉机关尚未起诉;一审法院仅认定受贿36.9万元,贪污罪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招投标中心主任王某某受贿案(受贿15万元,一审判处缓刑,芜湖县人民法院);

  ◎监狱党委书记夏某某受贿案(受贿66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局局长琚某某受贿案(受贿29.7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董某某贪污案(二审改判,从轻处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科研中心主任熊某某贪污、受贿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房管局处长王某某贪污、受贿案(贪污90万元、受贿142万元,一审并罚有期徒刑十一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扬州私企老总汤某某单位行贿案(行贿135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残联原理事长李某受贿案(受贿18.9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九)》);

  ◎芜湖繁昌公安民警王某玩忽职守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重新开庭,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六安乡镇干部安某某受贿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已被成功取保候审,受贿20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暴力犯罪亲办案例

  ◎合肥新站馥邦广场“3?26”故意杀人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多次陪同何某某的亲属前往被害人亲属所在地,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悔意、歉意,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对何某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赔偿,被害人亲属也出具了《谅解书》。还应何某某及其亲属的请求,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分别向办案机关申请对何某某行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点击阅读】

  ◎淮南煤矿老板朱氏兄弟和沈某某聚众斗殴案

  (朱氏兄弟、沈某均被成功取保候审,而且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切实履行。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在F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庭前辩护人就相关证人证言提起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审判长当庭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公诉人当庭决定F某的证言不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予以撤回。同时,辩护人还申请了证人Y某X出庭作证,证明三名被告人没有持木棍。法庭整个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展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F县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判决朱氏兄弟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由于F县聚众斗殴犯罪案件高发,该县法院审理的有关聚众斗殴犯罪司法案例基本没有判处缓刑的先例,全部判处了实刑。王亚林刑辩团队承办律师在开庭前申请非法证据,开庭时据理力争,法庭召开庭前会议,成功排除一项非法言辞证据,并发表了详实的罪轻、无罪辩护意见。同时,团队律师通过法律数据库检索,搜集F县周边地区的大量司法判决案例,并加以组织和梳理,并形成书面参考意见供法官审判参考。

  最终,一审法院均判决三位被告人缓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及辩护人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表示满意。);【点击阅读】

  ◎合肥翡翠湖“7·17”抢劫杀人案;

  本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门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作为门某的辩护人,张世金律师认为,依据本案证据材料和事实,侦查机关认定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而且定性错误。检察机关以门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审判阶段,张世金律师积极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代表门某及其亲属对门某的行为表示歉意和悔意,门某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最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而且被害人也对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本案自案发以来,双方一直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协商、处理此事,最终矛盾得以化解。一审法院判决门某犯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没有上诉。);【点击阅读】

  ◎建筑公司老总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批捕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不诉处理,无罪释放)。【点击阅读】

  本案由H市公安局B分局以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Z某及其亲属委托张世金律师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张世金律师为Z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逮捕阶段向H市B区检察院递交书面的不予批捕意见书,H市B区检察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Z某被取保候审。

  侦查终结后,H市公安局B分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H市B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H市B区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3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H市B区检察院于2016年1月2日、2016年3月5日、2016年5月13日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张世金律师在第一次审查起诉期间,向H市B区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关于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H市B区检察院第一次退后补充侦查后,在第二次审查起诉期间,又向H市B区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关于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补充辩护意见》。然后,H市B区检察院将本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三次审查起诉期间,再次向H市B区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关于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的辩护意见》。

  H市B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H市公安局B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6年5月17日决定对Z某不起诉。

  ◎长丰农民赵某某等人依法索要征地拆迁补偿款被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予逮捕意见,同时向侦查监督部门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

  ◎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减轻处罚,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农民工章某人身被伤害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被害人代理人,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某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审认定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三罪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毒品犯罪亲办案例

  ◎湖北宁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宣城贩毒第一案,贩卖毒品16公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四川大凉山彝族司某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云南、缅甸边境运输毒品案(云南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特大运输毒品案,运输毒品4公斤);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认为其中19.7克冰毒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检察院指控张某某贩卖冰毒3克移送起诉,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认定张某某贩卖冰毒3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经济犯罪亲办案例

  ◎芜湖甘某某诈骗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由W市公安局以甘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甘某某及其亲属委托王亚林、张世金律师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王亚林、张世金律师为甘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在审查逮捕阶段向W市检察院递交书面的不予逮捕意见书。虽然经W市检察院批准,甘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被W市公安局附条件逮捕,但是在甘某某被执行逮捕后,王亚林、张世金律师仍然向W市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递交书面的律师意见,请求检察机关撤销对甘某某的批准逮捕决定。辩护人同时向省检察院反映此案,请求进行法律监督。

  侦查终结后,W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7日移送W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W市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此期间,王亚林律师再次向W市检察院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认为甘某某骗回自己债权的行为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依法不构成诈骗罪。2015年4月10日,甘某某被W市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W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认定其构成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于2015年6月10日以W市检刑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点击阅读】

  ◎祁某某合同诈骗案(骗取280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某某盗窃江淮汽车及检测设备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江淮汽车及检测设备涉案数额为22万元,本案价格鉴定存在诸多违法,辩护人提出异议后公诉机关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复核鉴定,该复核鉴定意见因无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签字仍然不具有合法性,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吴某某诈骗案(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15万余条,系犯罪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连锁经营”传销组织<“1040工程”>,发展下线30余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咨询热线:18326616313